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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 实性和前瞻性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本局行政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局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一般行政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代起草,本局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

3、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4、其他关系民政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事项。

5、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有关民政社会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

2、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3、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50万以上);

4、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民政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6、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决策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一般行政决策采取分管领导决策的形式,由承办股室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报局长决定的,由局长确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采取集体决策的形式(局党组会议),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七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紧急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相关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九条 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提出议题。

1. 决策承办股室(属下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初步拟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案和说明报送局办公室。

2. 局办公室对承办股室(属下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是否列为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送局顾问律师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 对涉及面广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的,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存在的争议形成书面报告。

4. 经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应列入局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呈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二)会议研究。

1. 局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研究决策事项先由承办股室(属下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主管局领导作提议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及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2. 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3. 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票决制。

4.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记录纪要。

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呈党组书记审定签发。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影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决策公开。

重大问题(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应按有关要求、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条 局党组集体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承办股室(属下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一条  局党组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第十二条 各承办股室(属下单位)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汇报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局党组根据局办公室和承办股室(属下单位)的建议,作出是否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紧急情况下主要领导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局党组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承办股室(属下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五条 局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所确定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党组或决策执行单位(科室)提出质疑或建议。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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