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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广播电视台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6-21

  为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服务,参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它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廉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自行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征得台会计机构同意并会同台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在查阅或复制过程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健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清册。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交由终止单位移交本台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严禁将单位的会计档案私人管理。移交会计档案的财务人员,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等,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办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四、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法规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妥善保管,如果未按国家规定、方式和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视其损失大小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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