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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广播电视台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6-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台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台设立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改善本台及各单位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区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遵照审计法规,本台审计机构在台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台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本台及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时间为每年三月份。

  第二章 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四条 监督检查本台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

  第五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台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下属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销、钱、物分管的原则。每笔业务合理合法处理原则。

  (二)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三)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四)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五)建立一套适合于本台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六)实行台内部稽核制度。

  (七)根据台内经济责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六条 参与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七条 对本台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本台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本台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和台内所属部门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侵占企业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一条 参加本台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二条 接受并承办台长会议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十三条 向台长会议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台长会议。

  第十五条 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台长会议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报送台长会议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台长会议。

  第二十条 机关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法纪审计。分别采用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本台及下属单位的计划、帐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 责成被审部门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台长会议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台和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有权向台长会议反映或报告本局或下属单位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成立台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台班子成员、计划财务部及办公室主任组成,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组是台直接领导下的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人员由台领导班子指派,它依照本制度对本台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台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过台长会议决定,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台内部,并报宣传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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