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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党务制度和规章
发布时间:2012-05-28
 

会城街道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村委会(经联社)、村民小组(经济社)分别建立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与村(组)务公开监督小组二个牌子,一套人马。村委会(经联社)由非村干部(含社委会)的村民选举组成,村民小组(经济社)由非社委会成员的村社员选举组成,在村民代表会议中通过,并设组长一人。

第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当地党组织或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委会(经联社)每月开展活动一次,村民小组(经济社)每季开展活动一次,每月(季末)下旬为民主理财时间,并做好民主理财的会议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条 民主理财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帐务是否按有关规定开设帐目,记帐是否规范、清晰;

(二)审查经济收入、支出是否执行预算计划,超出预算是否办理追加手续;

(三)负责清点现金、存款是否帐款相符;

(四)现金管理有否违反规定;

(五)每张支出单据有否履行审批手续;

(六)经济项目发包和工程基建有否执行经济制度规定;

(七)各项发包及上交款有否履行合同规定,及时收缴;

(八)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坏帐处理有否办清手续入帐;

(九)每年12月底前负责清点固定资产、核实债权债务是否帐帐相符;

(十)土地基金收支有否按制度执行。

第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完毕要把审核结果填在“理财报告书”上,并签上姓名,由村支书、村主任(或副主任)、会计员复核签名后,予以公布。“理财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在橱窗公布,一份交由会计作当月记帐凭证订装归档。

第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在理财中发现的问题,能补办手续的要提出补办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要作退款处理,并每月就理财工作有关问题向村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能无故缺席活动,如无故缺席两次或因抗拒理财小组大多数成员工作,造成村内理财工作混乱的,经村“两委会”提议,可由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职务。民主理财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意见原则,个人意见可在记录簿上反映,集体意见反映到理财报告书上。

第七条 本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帐目有疑问,要求查阅本社的财务资料,须有10人以上(含10人)提出并签名,书面列出查阅、审计的具体内容,以申请的形式,报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方可进行。

第八条 经批准查阅本社的财务资料,只能委托本社的理财小组查阅,并须在本社派出人员的指导下开展,要求查阅的社员只能选出不超过五人组成的查阅小组监督查阅工作,查阅时,不能擅自复印拿走资料,更不能毁损、弄脏财务资料,不能扰乱工作秩序,否则,经本社派出人员警告,制止无效,要把有关人员清出现场,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民主公开的基本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照上级有关要求,提出公开具体方案内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务公开的有关资料在公开前应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街道统一版式进行村务、财务公布,公布表要有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及有关财务人员签名,公开内容有:

(一)年初公开: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上半年决算及收益分配;

(二)每月公开:村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村干部工资报酬、现金收支、民主理财监帐情况;

(三)及时公开:“一事一议”的项目、标准、金额和执行情况,承包项目的发包情况,基建投资项目的招标、建设情况,村征地款的收支及股红分配情况,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情况,合作医疗款收支情况,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其他专项使用及发放情况;

(四)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未经本村委会(社委会)同意,擅自将社内有关未经证实的书面材料向社民散布、张贴的,村委会(社委会)警告无效的,由街道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每月必须依时公布村(社)务、财务情况,村支书、村主任为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每月下旬理财时间要检查落实村、组两级经济组织上期的公布情况,连续二期未上墙公布的向村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街道经管部门。

 

 

会城街道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会城街道办事处按照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意见》、新府办[2006]101号文规定,凡属街道办辖下机构组织、村(居)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投资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均要求报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办事程序如下:

1、招标人(业主)对预招标工程项目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预算,出具设计图和预算书;

2、招标人(业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3、在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登记表,申请招标;

4、招标项目经招标单位主管部门(会城街道办事处)、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加具意见和公章;

5、经批准后向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资料及证件影印,进行招标项目登记;

6、经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发出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7、接受投标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8、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并缴交投标保证金;

9、若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招标项目须进行第二次公示,为三个工作日;

10、举行开标会议,参加成员包括: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业主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投标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11、由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业主代表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办法;

12、现场开标,业主提交标底价;

13、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业主共同评标;

14、宣布评标结果,产生中标单位,并由会城街道法律服务所代表宣读招投标现场见证词;

15、由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加盖业主单位、会城街道法律服务所、会城街道规划建设办三方公章;

16、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退回投标保证金;

17、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18、工程完工,由招标单位填写《工程质量申请验收登记表》申请对招标工程验收,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加具申请验收意见;

19、会城街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业主、中标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对招标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20、中标后,开工前,招投标领导小组对该工程进行影相存底,完工验收后影相存档。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

岗位职责

 

   第一条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负责本街道经联社(村级,下同)、经济社(组级,下同)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过控制标准的业务费开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村两委及经联社社委会成员的报酬;

  (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出资额10万元以上(10万元,下同)项目投资、原值1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村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在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本村经济社开展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审查,确保经济社各项活动依法、依规进行。主要审查事项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开支审批制度;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村民小组组长或社委会成员报酬;

(六)土地发包收益、借入款项、坏账核销、出资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项目投资,原值1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第三条 街道经营管理站是本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管理,组织资产、资源的清查、评估和产权登记;

  (二)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建立和健全“三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开展的资产资源经营和处置活动,包括经济合同管理;

  (四)指导和培训民主理财临督小组开展理财活动;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村务、财务公开,农村经济审汁,经济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街道农村会计中心是本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共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代理村一级会计业务,监督村级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二)指导和监督村、组两级资金、财务的活动,建立和健全财务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指导村级会计站开展会计电算化业务,培训有关财务人员。

   第五条 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是本街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归属街道一级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具体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联社、经济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社委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社委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委会对村民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社委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季)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村民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

民主议事制度

 

   第一条 民主决策的形式。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条 民主决策的一般程序: 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村级需要决策的问题,一般应经过7个具体步骤:1、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或村委会提出议案;2、提交“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3、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4、召开村民代表会征求意见;5、“两委”联席会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6、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7、付诸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第三条 会议制度。

(一)农村集体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

(二)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可以全村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三)为了便于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四)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五)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村委会接受提议,决定开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会议成员;代表就有关议题征询村民意见;表决议案;宣读会议决定;会后张榜公布。

   第四条 决策责任的追究。除发生自然灾害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擅自支更的,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工作失误的追究。对于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六条 村民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村民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过半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并获得到会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七条 各种会议均要做好会议记录,议事项目、到会人员、表决情况均要记录完备。

   第八条 重大议事事项的范围: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村重要的日常工作,都应列为村级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主要包括: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方案、集体企业经营和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以及征兵、计生、农田水利建设、抗洪、救灾等。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经济社的资产处置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招投标方案,均需上报到村委会备案。

   第二条 经联社、经济社招投标工作均由村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实施。严禁经济社、经联社不经过招投标领导小组单独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土地的发包都必须经社委会研究决定,严防个别领导擅作主张私自拍板处理。

   第四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土地的发包均要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进行;采用协商方式的,要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严禁不经招投标或规定程序擅自签订和续签合同。因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条 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实施招投标时,应当在10天前贴出公告,并预先制好竞投规则和合同书,让竞投者提前取阅。中标后,即场公布结果,并签订中标确认书。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发包方、中标方均需签名确认,确认书在公布栏向群众公开。

   第六条 所有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属村级的由村招投标领导小组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属村民小组的还要经济社社委会成员及民主理财小组参加验收。会计必须凭工程建设合同书、工程开支结算单、工程验收签名单、工程开支缴税发票一同入帐。

   第七条 村民与集体签订的合同上交款,必须依时完成,对不完成的承包户,集体要及时诉之法律强制执行。

   第八条 集体征地所积累的土地基金,必须开设专账或专户核算。

   第九条 土地基金本金原则上不能直接用于分配,所产生的利润或投资收益,可用作福利事业或社员分配,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或由村股东代表会议按股份合作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基金的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或按章程规定划入村使用的,必须用作村集体的公共福利项目,不能用作干部报酬、招待业务费开支。

   第十一条 动用土地基金,必须按章程规定由村民(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级备案。村(组)领导未经既定程序占用土地基金款于村(组)集体使用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意见》(新府办【2006101号文)工程建设项目在3万元以上由会城街道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发包项目均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确保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做好合同等资料的存档。属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法人投标;属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个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家电家具、农田设施等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要设帐明细登记。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帐实。对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帐面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按10%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社委会研究决定;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社委会研究决定;超过10万元的,要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促进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省纪委[2008]17号文件、区纪委 [2008]20号文件和开展“三资”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我街道实施“村帐街代记”以来的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资金帐户管理制度

(一)基本帐户管理。 村(联组)、小组只能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村、小组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先入基本户,然后再安排使用,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使用存折作为银行存款账户(即村、组两级资金集中到基本户管理)。

(二)印鉴资金管理。银行基本户统一预留村主任、会计、出纳、单位公章四个印鉴,各个印鉴分开保管,单位公章指定专人管理。同时,适度控制现金数量,一般情况下出纳提取备用金控制在2000元以下,确保村、组资金安全运行。

(三)会计帐务管理。实行“村帐街代记”管理模式后,村一级(包括自然村)会计核算工作由农村会计中心负责,组级会计核算由村一级会计人员负责。村、组会计档案集中在村级保管建档。

二、预算决算编制制度

(一)预算和决算编制管理。村委会收支预算编制制度规定各村委会以上年度收支决算为依据,结合当年本村经营收支计划,年初必须制订本村收支预算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才能执行。按预算编制的原则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不得赤字预算,绝不允许村、组发生新债务。各项支出在已通过预算范围内运行,超预算支出部分必须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二)非生产经营支出管理。非生产性开支(联组、小组由村下达参照有关规定),由街道下达限额建议数,由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归入预算计划列支。接待费严格按会府[1998]45号文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负责。

三、会计科目设置及报表制度

(一)会计科目管理。会计科目必须根据街道经管站和电脑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进行设置,不得随意更改会计科目。

(二)帐套管理。各村原则上只设一个帐套,有土地基金收入的,可另设一套土地基金帐套。

(三)报表管理。财会人员对本村会计财务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经村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后交街道农村会计中心做帐,及时编制报表,当月报表要在次月15日前报村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经管站等单位各一份。

四、支出审批制度

(一)村级支出审批。

各项支出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村一级预算内财务开支审批实行“两笔联合审批”制度,其中党支部书记一支笔,村委会主任一支笔;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的,“两委会”确定一名副主任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不得入账报销。村集体经济严格按预算内开支:在预算内开支范围内的每笔生产性3000元(含3000元)以下、非生产性1000元(含1000元)以下实行“两笔联合审批”;生产性3001元(含3001元)以上、非生产性1001元(含1001元)以上经村 “两委会”研究决定后,再实行“两笔联合审批”。审批人不能同时作开支的经手人。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确定的一名副主任)同是开支经手人的,要由另外指定的一名支委和村委两人联合审批;如果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其中一人是开支经手人的,则由另一人指定的支委或村委其中一人联合审批。上述指定人员要先行由两委讨论决定,不可能临时随意指定。凡意见不统一时,无法“两笔联合审批”的,提交“两委会”讨论决定。预算外开支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追加预算才能开支。

(二)组级支出审批。

村联组、小组的集体经济要严格按预算内开支:在预算内开支范围内的每笔生产性开支500元(含500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300元(含300元)以下要经村民联组正组长(小组正组长)和主管经营管理的村领导审批;生产性开支501元(含501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301元(含301元)以上经村联组(组)集体讨论,并要经村主任(书记或主管经管的领导)、对“三笔联合审批”意见不统一时,交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预算外开支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追加预算才能开支。

(三)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土地出租、资产出租、工程发包,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工程完成后必须组织人员验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填写验收报告。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收款方索取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

五、票据管理制度

村、组均统一使用区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支出证明单、现金收付账、现金收付月结报告单等,统一票据格式,统一规定票据用途,统一到街道经管站处领用、核销。街道经管站详细登记各村(组)领用票据数量并编号核查,检查收入票据入账情况,确保所开出的收据全部入账。若遗失票据,需由村委会出具“丢失票据证明”。统一使用票据后,杜绝村组两级收入不入账情况的发生,确保村集体经济正常运行,确保会计核算完整无误。

六、财务监督制度

(一)日常财务监督管理。村理财监督小组由3-5人负责日常财务监督。每月肩负村务公开监督责任,检查相关收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以及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每月出具监帐书。

(二)制订收支管理。村助理会计、出纳人员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主管会计必须掌握本村当年、当月的收入情况,积极组织收入、催收欠款和各项应收款项。

(三)帐前审核管理。街道农村会计中心会计在入帐时对照预算、会计科目实行联审制度,由会计员反馈上月支出执行情况,再由主管会计复核无误才可入帐处理。

(四)财务公开管理。每月15日为上月村财务收支公开日,各村都要设置财务公开栏。公开内容包括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村干部工资报酬、现金收支、民主理财、监帐等情况。

七、定期内审制度

街道内审领导小组对各村两委干部实行一届两审制(即届中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实行公开,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根据会计法有关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能通过整改的要进行整改,整改建议必须进行跟踪检查、信息反馈,并列入年终百分制考核,涉及经济问题的,移交街道纪委及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八、责任划分制度

村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村书记和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村经管干部、会计助理、出纳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会计是直接责任人,如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按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两委干部考核制度

(一)定期和不定期查核监督。街道经管站会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会计不定期到村、组进行现金清点,检查其帐实是否一致,以确保村、组资金安全。

(二)实行年终奖金挂勾考核。年末计算各村的经济收入指标和财务收支管理(包括资金管理)等,将其列入两委干部考核内容之一,管理考核指标直接列入百分制与年终奖挂勾。

十、有关说明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街道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会城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会府[2003]3号文有抵触的,依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充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促进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省纪委[2008]17号文件、区纪委 [2008]20号文件和开展“三资”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我街道实施“村帐街代记”以来的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资金帐户管理制度

(一)基本帐户管理。 村(联组)、小组只能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村、小组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先入基本户,然后再安排使用,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使用存折作为银行存款账户(即村、组两级资金集中到基本户管理)。

(二)印鉴资金管理。银行基本户统一预留村主任、会计、出纳、单位公章四个印鉴,各个印鉴分开保管,单位公章指定专人管理。同时,适度控制现金数量,一般情况下出纳提取备用金控制在2000元以下,确保村、组资金安全运行。

(三)会计帐务管理。实行“村帐街代记”管理模式后,村一级(包括自然村)会计核算工作由农村会计中心负责,组级会计核算由村一级会计人员负责。村、组会计档案集中在村级保管建档。

二、预算决算编制制度

(一)预算和决算编制管理。村委会收支预算编制制度规定各村委会以上年度收支决算为依据,结合当年本村经营收支计划,年初必须制订本村收支预算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才能执行。按预算编制的原则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不得赤字预算,绝不允许村、组发生新债务。各项支出在已通过预算范围内运行,超预算支出部分必须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二)非生产经营支出管理。非生产性开支(联组、小组由村下达参照有关规定),由街道下达限额建议数,由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归入预算计划列支。接待费严格按会府[1998]45号文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负责。

三、会计科目设置及报表制度

(一)会计科目管理。会计科目必须根据街道经管站和电脑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进行设置,不得随意更改会计科目。

(二)帐套管理。各村原则上只设一个帐套,有土地基金收入的,可另设一套土地基金帐套。

(三)报表管理。财会人员对本村会计财务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经村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后交街道农村会计中心做帐,及时编制报表,当月报表要在次月15日前报村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经管站等单位各一份。

四、支出审批制度

(一)村级支出审批。

各项支出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村一级预算内财务开支审批实行“两笔联合审批”制度,其中党支部书记一支笔,村委会主任一支笔;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的,“两委会”确定一名副主任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不得入账报销。村集体经济严格按预算内开支:在预算内开支范围内的每笔生产性3000元(含3000元)以下、非生产性1000元(含1000元)以下实行“两笔联合审批”;生产性3001元(含3001元)以上、非生产性1001元(含1001元)以上经村 “两委会”研究决定后,再实行“两笔联合审批”。审批人不能同时作开支的经手人。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确定的一名副主任)同是开支经手人的,要由另外指定的一名支委和村委两人联合审批;如果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其中一人是开支经手人的,则由另一人指定的支委或村委其中一人联合审批。上述指定人员要先行由两委讨论决定,不可能临时随意指定。凡意见不统一时,无法“两笔联合审批”的,提交“两委会”讨论决定。预算外开支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追加预算才能开支。

(二)组级支出审批。

村联组、小组的集体经济要严格按预算内开支:在预算内开支范围内的每笔生产性开支500元(含500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300元(含300元)以下要经村民联组正组长(小组正组长)和主管经营管理的村领导审批;生产性开支501元(含501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301元(含301元)以上经村联组(组)集体讨论,并要经村主任(书记或主管经管的领导)、对“三笔联合审批”意见不统一时,交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预算外开支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追加预算才能开支。

(三)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土地出租、资产出租、工程发包,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工程完成后必须组织人员验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填写验收报告。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收款方索取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

五、票据管理制度

村、组均统一使用区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支出证明单、现金收付账、现金收付月结报告单等,统一票据格式,统一规定票据用途,统一到街道经管站处领用、核销。街道经管站详细登记各村(组)领用票据数量并编号核查,检查收入票据入账情况,确保所开出的收据全部入账。若遗失票据,需由村委会出具“丢失票据证明”。统一使用票据后,杜绝村组两级收入不入账情况的发生,确保村集体经济正常运行,确保会计核算完整无误。

六、财务监督制度

(一)日常财务监督管理。村理财监督小组由3-5人负责日常财务监督。每月肩负村务公开监督责任,检查相关收支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以及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每月出具监帐书。

(二)制订收支管理。村助理会计、出纳人员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主管会计必须掌握本村当年、当月的收入情况,积极组织收入、催收欠款和各项应收款项。

(三)帐前审核管理。街道农村会计中心会计在入帐时对照预算、会计科目实行联审制度,由会计员反馈上月支出执行情况,再由主管会计复核无误才可入帐处理。

(四)财务公开管理。每月15日为上月村财务收支公开日,各村都要设置财务公开栏。公开内容包括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村干部工资报酬、现金收支、民主理财、监帐等情况。

七、定期内审制度

街道内审领导小组对各村两委干部实行一届两审制(即届中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实行公开,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根据会计法有关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能通过整改的要进行整改,整改建议必须进行跟踪检查、信息反馈,并列入年终百分制考核,涉及经济问题的,移交街道纪委及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八、责任划分制度

村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村书记和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村经管干部、会计助理、出纳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会计是直接责任人,如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按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两委干部考核制度

(一)定期和不定期查核监督。街道经管站会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会计不定期到村、组进行现金清点,检查其帐实是否一致,以确保村、组资金安全。

(二)实行年终奖金挂勾考核。年末计算各村的经济收入指标和财务收支管理(包括资金管理)等,将其列入两委干部考核内容之一,管理考核指标直接列入百分制与年终奖挂勾。

十、有关说明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街道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会城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会府[2003]3号文有抵触的,依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街道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的深入开展,增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透明度,有效保障集体公有资源财产不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及村以下(含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第二条 为保证农村集体资源有效管理和开发利用,各村必须成立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报会城街道办事处备案,领导小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老党员等5-7人组成, 领导小组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与落实。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利用,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资源利用无论采用转让、出租或发包等何种形式,都应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把项目在招投标前10天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告。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利用,必须做到集体决策,即由村两委干部会集体研究,制定利用的实施方案,并报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再由村委组织村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议,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告。

第六条 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利用,先由村民小组提出利用方案,交本村委把关,统一报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80%以上成员通过后,向村民公告。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利用实施,必须依照《会城街道村级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规定》执行,由村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招投标全程监督。

第八条 建立资源利用档案管理台帐,必须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由村级助理会计员编号管理。

第九条 因不执行本细则导致集体资源在管理、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党员干部的,还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街道制定《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量化考核表》,由会城街道“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对农村、一级“三资”管理工作进行评分考核,考核结果与农村、干部的报酬挂钩,对工作先进的单位给予表彰。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量化考核表

       

项目

序号

内容及评分标准

基准分

得分

28

1

设置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帐实相符

2

 

2

制定村、组两级财务预算

(村级3分、组级2分)

5

 

3

会计帐本结帐及时

2

 

4

执行收款收据领用登记和每年核销制度

2

 

5

帐目设置合理,帐务处理规范

2

 

6

资产反映真实,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调整

3

 

7

债权、债务反映真实,台帐及时调整

3

 

8

执行“联名”审批制度

2

 

9

票据开支经手人、审批人、用途说明齐备

3

 

10

建设项目支出都采用正式税票,使用正规票据

 

 

25

11

村、组项目发包都在村招投标领导小组主持下进行

5

 

12

新签合同都有现场记录和中标确认书作附件

4

 

13

新签合同都采用规范文书格式,并经有关部门鉴证

3

 

14

新签合同都进行招投标或公开协商

5

 

15

合同台帐登记及时、完整

3

 

16

合同档案资料齐备、完整,合同书及时送经管站备案

3

 

17

小组合同的签订要加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章

2

 

建设项目管理

12

18

招投标领导小组参加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3

 

19

建设项目标的3万元以上的到街道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4

 

20

每项工程开支都有发票、结算明细、验收人员签名以及工程合同作附件

5

 

民主

决策

10

21

按规定召开“两委”会议,会议记录完整、规范

3

 

22

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会议有记录、有表决

3

 

23

重大议事内容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中表决

4

 

民主

理财

10

24

民主理财小组有监帐会议记录

2

 

25

民主理财小组有监帐报告书(村级每月,组级每季)

4

 

26

民主理财小组定期活动(村级每月,组级每季)

4

 

村务

财务

公开

15

27

村组二级每月15日前依时公布(村、组各2分)

4

 

28

村组二级公布内容全面、真实(村、组各2分)

4

 

29

村组二级公布内容规范,有签名(村、组各2分)

4

 

30

公布内容存档、资料齐备

3

 

 

第二条  对以下村组两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议事制度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在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三资”管理规定程序进行经济项目发包、资产处置、建设项目招投标,造成群众上访的;

(四)村务、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造成群众上访的;

(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凡出现上述问题,要追究村、组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检查及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检查及审计监督分为两部分:民主理财审核监督和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条、民主理财审核监督是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年对账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并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联组、小组)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会计助理)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审核意见应报街道经营管理站。

第三条、村、联组、小组成员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或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组织成员联名向本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街道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街道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公布。审核意见报街道经营管理站。

第四条、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比例可对下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街道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村负担费用(劳务)的单位。

第五条、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和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村提留、街道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劳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六条、街道审计部门负责对村委会或经联社实行一届两审制,即届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实行公开,并作为干部晋升或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街道办有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村、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的建议。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街道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予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资产并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街道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向村、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十条、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经联社)、组(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活动,应当以村或组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条 农村承包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项目发包前,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等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组级的为户代表)民主议定,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凡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合同视为无效承包合同。(2)、公开招标原则。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项目,应在招标前10天张榜公布,投标者应提供合同项目总价款10%左右的定金担保。

会城农村承包合同的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必须由村“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村民代表(户代表)进行民主议定,取得该承包项目民主议定书后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确保完善决策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三条 街道属下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签订时,必须到街道农村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处进行合同鉴证。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承包土地时,应严格履行合同鉴证手续。

第四条 在街道农村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处进行合同鉴证的,要提供本组织村民代表或户主表决签名表、承包合同书;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齐全才能办理合同鉴证,合同管理处鉴证后,进行存档备案。

第五条 街道农村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处在合同鉴证的过程中,重点审查项目有无违反《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议事程序有无违反议事原则,是否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包等。

第六条 在合同期间需要变更、完善、解除合同时,必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同意后形成决议,并报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七条 承包承租合同期满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不按规定续签合同,必须重新公开发包。如不执行有关制度续约,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处协助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公布。承包合同兑现情况每年要在公布栏上公开,当年到期的承包合同要提前在公布栏上作出标记或单独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所有合同均应由村文书或会计统一保管。村文书或会计要分单位对合同编号和设置合同登记部,分别订装成册,并作电脑录入管理。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建立的经济联合社、组级的经济合作社,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耕地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长期投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并重点对经联社、经济社制定和修订的章程进行审查。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将过去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经济组织分别过渡成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并依《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代表大会、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等管理机构,村委会应当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村、组经济合作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八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土地的发包都必须经社委会研究决定,严防个别领导擅作主张私自拍板处理。

第九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土地的发包采用协商方式的,要经代表大会(小组为户代表会议)通过。严禁不经招投标或规定程序擅自签订和续签合同。因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经联社的代表由村民代表过渡产生;经济社的代表由户代表过渡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并获得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社委会议、代表会议均要做好会议记录,议事项目、到会人员、表决情况均要记录完备。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及招投标

第十三条 经济社的资产处置及招投标方案,均需上报到村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经联社、经济社招投标工作均按村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严禁合作社、经联社不经过招投标领导小组单独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实施招投标时,应当在10天前贴出公告,并预先制好竞投规则和合同书,让竞投者提前取阅。中标后,即场公布结果,并签定中标确认书。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发包方、中标方均需签名确认,确认书在公布栏向群众公开。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村(经联社)、组(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活动,应当以村或组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农村承包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项目发包前,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等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组级的为户代表)民主议定,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凡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合同视为无效承包合同。(2)、公开招标原则。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项目,应在招标前10天张榜公布,投标者应提供合同项目总价款10%左右的定金担保。

会城农村承包合同的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必须由村“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村民代表(户代表)进行民主议定,取得该承包项目民主议定书后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确保完善决策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 街道属下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签订时,必须到街道农村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处进行合同鉴证。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承包土地时,应严格履行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九条 在街道农村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处进行合同鉴证的,要提供本组织村民代表或户主表决签名表、承包合同书;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齐全才能办理合同鉴证,合同管理处鉴证后,进行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街道农村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处在合同鉴证的过程中,重点审查项目有无违反《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议事程序有无违反议事原则,是否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包等。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间需要变更、完善、解除合同时,必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同意后形成决议,并报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包承租合同期满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不按规定续签合同,必须重新公开发包。如不执行有关制度续约,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处协助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公布。承包合同兑现情况每年要在公布栏上公开,当年到期的承包合同要提前在公布栏上作出标记或单独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所有合同均应由村文书或会计统一保管。村文书或会计要分单位对合同编号和设置合同登记部,分别订装成册,并作电脑录入管理。

 

第六章 长期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家电家具、农田设施等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要设帐明细登记。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帐实。对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帐面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按10%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由社委会研究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由社委会研究决定后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农街道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细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街道纪委、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街道依照本细则主要内容,对村干部进行计分考核。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中共广东省纪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粤纪发[2005]39号)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资”规范管理,在保持村、组原有的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开支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授权委托,加大街道的检查指导和管理监督力度。

依托会城农村会计中心实行村账街代管、组账村代记,管好村、组集体资金;

依托街道经管站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管好农村集体生产承包合同;

依托街道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小组”)实行集体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好集体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三资”规范管理必须在街道“三资”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街道“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是街道 “三资”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全街道 “三资”规范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第五条 经管站、国土所、招投标小组是街道“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的三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理全街道 “三资”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村“三资”规范管理小组,必须服从街道“三资”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负责村内的 “三资”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三资”规范管理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街道、村、组必须在权责内处置“三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明确街道一级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小组和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二)明确村一级管理小组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村主任、村书记、分管“三资”的村干部、理财监督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岗位职责;

(三)明确组一级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村民小组长、出纳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三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按章办事,管理到位。

资金的收支、结算、审批、记账和核销必须按《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一)资产资源的出租、出让和开发利用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农村生产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农村生产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三)集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三资”管理必须公开透明,形成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保障村民的监督权,保证“两委”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第十条 “三资”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民主议事规则》,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行民主决策。

民主议事程序是:由村“三资”规范管理小组提出“三资”处置的初步方案,再由支委会讨论审议,然后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后形成决议。

决议必须交街道“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备案,村“两委”必须严格执行。

建立村委会、支委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核。

第十一条 理财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经管站、国土所、招投标小组要对“三资”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二条 要把“三资”管理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 要把“三资”处置情况纳入村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定期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

第十四条 要把执行“三资”管理制度情况纳入村“两委”述职述廉内容,定期向村民述职述廉。

第十五条 街道“三资”领导小组要每年度对村 “三资”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必须把考核结果与村、组干部的评先评优和待遇报酬挂钩。对严格执行制度、工作落实的给予表彰;对执行制度不严、管理不到位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擅自处置“三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街道“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会城街道农村集体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工作依照国家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街道的有关实施意见执行,接受街道经营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要坚持量入为出,坚持预算开支制度,实行预算内运作。强化预算约束机制,每年年初,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当年的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预算方案一经确立,要严格执行。执行组一级制定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由村委会审核,并监督执行。年终要进行决算,检查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并报街道经管站备案。

第三条 村、组(联组)二级设帐,必须按经管站和街道农村会计中心要求的会计科目设置和开帐。

第四条 村内设置财会站,统管村、组二级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并实行财务电算化管理。组一级不得另设财会站或财会人员。

第五条 现金统一由出纳员专人管理,每项收支要按日期顺序逐一登记,并在摘要栏上注明业务性质、内容及对方取款人的姓名。出纳员要每天核对现金存款,会计人员(或会计助理员)会同理财小组人员每月检查出纳日清月结及帐款是否相符情况,并向村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 村(组)一级在银行或信用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帐户(基本户),村、组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先入基本户,然后再安排使用,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使用存折作为银行存款帐号。银行基本户统一留村主任、会计(会计助理)、出纳、单位公章四个印鉴,各个印鉴各人保管,单位印鉴指定专人管理。出纳拨款、提现要预先填好支票或银信部门的取款单,并经村主任审核,盖齐规定的印鉴后方可拨款、提现。私设小钱柜、存折户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统一使用区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三联收据,街道经管站详细登记村领用的票据数量编号,每年由街道经管站对各村使用的票据进行总核销。

第八条 实行开票与收款分开操作。开票员不得收款,收款员不得开票。开票员可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少的村可由村会计员(会计助理员)兼任。组一级设立收款员的,每十天内要向村出纳员反纳,并要求出纳员在票据上签名。

第九条 村票据专管员要设立票据发出和核销登记部,发出的要领票人签名,核销的要双方签名。要监督每本票据的使用情况,并每年与街道经管站进行核对。

第十条 会计员(会计助理)要做好票据的监督和完备手续工作。每张票据,会计员(会计助理)必须检查无误后,在会计项上签名,确认才能入帐,出纳员和会计员签字不全的收入票据不能入帐。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分别交由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或被确定的一名副主任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签字,最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

第十二条 村审批制度。村一级预算内财务开支审批实行“两笔联合审批”制度,其中党支部书记一支笔,村委会主任一支笔;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的,“两委会”确定一名副主任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不得入账报销。村集体经济严格按预算内开支:在预算内开支范围内的每笔生产性3000元(含3000元)以下、非生产性1000元(含1000元)以下实行“两笔联合审批”;生产性3001元(含3001元)以上、非生产1001元(含1001元)以上经村 “两委会”研究决定后,再实行“两笔联合审批”。审批人不能同时作开支的经手人。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确定的一名副主任)同是开支经手人的,要由另外指定的一名支委和村委两人联合审批;如果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其中一人是开支经手人的,则由另一人指定的支委或村委其中一人联合审批。上述指定人员要先行由两委讨论决定,不可能临时随意指定。凡意见不统一时,无法“两笔联合审批”的,提交“两委会”讨论决定。预算外开支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追加预算才能开支。

第十三条 村联组、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要严格按预算内开支:在预算内开支范围内的每笔生产性开支500元(含500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300元(含300元)以下要经村民联组正组长(小组正组长)和主管经营管理的村领导审批;生产性开支501元(含501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301元(含301元)以上经村联组(组)集体讨论,并要经村主任(书记或主管经管的领导)、对“三笔联合审批”意见不统一时,交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预算外开支的,必须经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通过追加预算才能开支。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凡上级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下拨款,要按有关资金使用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借支制度。借支只限在本单位人员业务旅差备用金,限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或书记审批,超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实行联名审批。业务旅差借款需在业务完成后7天内反纳。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由出纳员或经办人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餐费接待费、慰问性支出的帐务处理:管理费设立业务费、会议费;福利费设立节日活动费。餐费、食品除计生餐费外,只准在以上三个科目开支,会计员多头入帐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

1、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算,实行集体决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2、  不管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券还是以实物资产折价投入方式等对外投资,由村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大投资项目要经村民会议通过。

3、  经办人要按程序研究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审批人超越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4、  对在对外投资中没有按规定程序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和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成追回投资,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5、  在对外投资中,经办人员不按程序或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也要追究其责任,并责成追回投资,对造成的损失由其赔偿。

6、  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八条 各项承包款及拖欠款等应收款的坏账处理,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后,交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方作帐务调整。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减免或变更。

第十九条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所发生的每项业务及时入帐,拖欠上年承包款的,必须及时入应收款挂帐处理。

第二十条 不准以集体户名代私人或单位贷款和作贷款担保。本村集体贷款不入帐的,视当事人作违法论处。未经“两委会”集体同意,不准将集体款项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允许村级举债办企业、办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不允许有新的举债。如确举债,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村两委会审批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集体购置的财产,凡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均要列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每年应当按要求分类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会计人员每月结帐要核对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相符情况,建立相应台帐,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要确保集体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集体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需用集体资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2000元限额制度,超额部分要及时存放银行,不得混淆公款和私款,不得擅自借支公款。对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不能报销付款。要严格执行“十不付款”规定;即违规开支不付款;伪制凭证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越权开支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全不付款;金额不清不付款;失实开支不付款;手续不齐不付款;前欠未清不付款。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或村会计助理员)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每年必须定期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资料、上报文件、财务计划、经济合同及时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保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会计助理)离任,必须报请街道经管站和农村会计中心,并在其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会计人员(会计助理)不得离职。

第二十五条 财务电算化工作中,会计凭证、报表和日记帐等书面材料,需每月打印。各类总帐、明细帐可按月、按季、按年打印。年终必须将该年度的各种帐簿、报表等财务资料打印,并经主任签名后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每月15日前要将经联社每月“会计科目余额表”及“资产负债表”上报到街道经管站一份,年终再加上报“收益分配表”一份。

 

 

会城街道接访制度

 

一、接访工作实行首接责任制。中心受理总台在岗接待群众来访来信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必须认真登记、解答、受理或转交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中心受理总台实行轮流值班接访制度,其他人员要主动下访、约访,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遇有大规模集体上访时,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任统一调配力量,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镇街党政领导实行轮流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实行每周轮值一次。当班领导应当在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大厅受理总台侯值,中心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当班领导做好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三、接访人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做到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用语文明,并严格执行信访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接访工作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视情况直接办理或分别处理。

五、对来访反映的事项,要用规范的文书格式,转送,交办相关单位或立案、调查,或中心主任协调等形式进行处理。

六、承办单位在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当事人,并将调处结果报送中心备案。中心要将调处结果及有关信访材料备案规档。

七、中心要将来访每月进行归类,形成书面材料将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单位。

 

会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一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二、汇报制度。调解会每月向司法局汇报一次调解工作情况,对发生群体性时间或重大的纠纷隐患及时上报。

三、纠纷排查制度。调解会每月应对本辖区内的纠纷进行一次排查。

四、登记制度。调解纠纷和来信来访要登记并归档存查。

五、回访制度。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进行重点回访,巩固调解效果。

 

 

会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群众来访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岗位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责问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都要首先登记备案,在根据事件的性质进行跟进处理。

二、情况报告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情况。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形成一格式的信息或简报,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和通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各类情况。上报的信息要注意整理归档,形成系统规范的报告制度。

三、分流督办制度。根据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性质和工作流程,日常工作要注意对各种信访及矛盾纠纷个案的分流督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跟踪督办直至事情完全解决。同时,对分流督办的各项工作要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如实反映个案处理进度。

四、工作例会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例会(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综治办主任召集,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记录列入中心工作台帐,严格归案,对各项突发性事件或重大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也需要进行会议记录,并纳入工作例会制度归档的管理。

五、检查考核制度。完善综治、维稳、流管工作三级预警机制,强化镇(街)对村(居)领导干部综治、维稳、流管工作的年度考核;制定、完善综治委成员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智力职务任务,实施检查督导和捆绑倒查制度,对成员单位的年度综治工作实绩进行定性定量考核,并与单位及领导的晋职、晋级、奖惩挂钩,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六、大事记制度。有镇(街)维稳及综治办负责,每年对辖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事要进行记录。

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协调有关方面落实调处责任,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八、应急处突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确保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中心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九、人员培训制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确保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中心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十、便民制度。热情接待群众,语文文明,耐心回答;对前来咨询、投诉的群众,不论案件大不,都要认真接待、细致回答,做好笔录和登记,妥善处理,及时结递材料,不得延误处置;积极建立便民措施,开展便民活动,认真为民排忧解难,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会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

一、社会治安联合防控。在镇(街)和村(居)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治安联防工作网络,组织开展治安巡防活动,推广科技防范手段,落实治安防控措施。同时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治安防控队伍,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参与区域联防,协防工作。

二、矛盾纠纷联合调解。组织集中排查矛盾纠纷,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对各种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实行“五统一”办理,即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统一归档,综合运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法进行疏导化解。

三、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统一组织安排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各组成部门、组织及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统一调配使用中心工作人员落实值班备勤,并纳入突发性事件预警处理工作体系,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

四、突发问题联合治理。定期进行治安形式分析,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及时发布治安预报。定期组织排摸、疏理辖区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确定重点政治地区、行业、部位,统一组织专项整治,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告群众积极参与“严打”斗争和各项集中政治行动。

五、基层平安联合创建。围绕平安建设的总体目标,整合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创建平安社区(村)、平安工业园(区)、平安校园、平安家庭等形式多样的基曾平安创建活动;同时,把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防范和处理邪教、人民防线建设、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丰富其内涵,提高平安建设的实效。

 

 

会城街道党的基层组织党务

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11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工作部署,街道党工委决定在全街道党的基层组织全面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机构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促进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会城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2.上下结合,循序渐进。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

3.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公开的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4.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适应客观形势发展和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三)领导机构

为依时按质完成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会城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副组长由人大联络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组织委员担任,成员由纪工委、组织办、党政办、综治办和宣传办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会城纪工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监督小组由人大联络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机关干部、村干部、党代表和人大代表担任,其职责是负责监督街道党务公开工作。

各支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报街道党务公开办公室。

(四)目标任务

10月底,全街道基层党组织要全面完成党务公开工作。建立一个工作机制,使党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创建一批制度,使党内监督管理不断强化,使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促进党工委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创新一批载体,使党内事务透明度不断提高;解决一批民生问题,使以民为本执政理念不断强化。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限、范围和方式

(一)公开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程序

1、制定目录。根据《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制定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居)、非公经济组织等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医院、学校、基层站所按《事业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公开(另行印发)。

2、实施公开。党的各级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或经党员申请可以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街道党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方案应包括公开内容、理由、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可建立集体例会制度,在会上听取意见建议、反馈上次收集意见建议的处理或整改结果。

4、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分为“长期、定期、即时”三种。“长期”即除公开内容发生变化外,保持持续公开;“定期”指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等进行周期性公开。年度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分别指一年公开一次、一季公开一次、一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根据工作完成进展情况确定;“即时”指在公开事项发生后及时公开,一般应于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一般面向党的基层组织所属全体党员。对事关本地区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公开方式

根据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党务公开一般可采用会议、文件、简报、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党建网站、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三、党务公开的实施步骤

我街道党务公开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8月至9月)

确定北门社区为我街道党务公开示范单位,9月已完成示范点工作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

(二)全面实施阶段(9月至10月)

我街道党的基层组织要制定党务公开工作方案,报街道党务公开办(纪工委)备案。方案要明确任务、要求和时限,责任到人,形成合力,确保公开工作按期按质完成。要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凡是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必须纳入公开内容。要充分尊重党员群众意愿,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

(三)建章立制阶段(9月至10月)

党的基层组织要建立健全5项党务公开基本制度:

1.例行公开制度。列入目录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街道党务公开办批准并重新修订相关目录条款。

2.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可以公开的事项,由党组织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已提出申请但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由党组织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3.监督考评制度。要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

4.特邀监督员制度。党的基层组织要建立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制度。监督员由本组织党员担任,也可聘请部分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

5.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或责任人,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份)

街道党务公开办将于11月对各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考评验收。10月底,街道党务公开办依据《江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对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不达标的组织要马上整改,限时达标,确保达标率100%。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各支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心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党务公开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任务重,要深化认识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参与意识及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凝聚党员智慧和力量,激发党组织活力,进一步形成全街道党员和人民群众推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会城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支部在成立相应的党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实行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基层党组织是实施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公开内容明确承办具体事宜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平台,大力宣传党务公开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宣传各部门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统筹兼顾,探索创新。坚持把完成各项工作与完成党务公开任务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厂务、村(居)务公开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着眼更加规范和科学,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总结、提升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逐步建立起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党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关于开展“廉政进村”活动推进农村基层

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贯彻全省深化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清理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上级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我街道开展“廉政进村”活动,进一步推进我街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公平正义”为主题,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为目标,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深入推进农村民主决策、“三资”规范管理、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村组干部廉洁自律为重点,着力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为我街道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廉政进村”活动,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纠风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宗旨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党务、村务、财务公开透明,农村社会管理公平正义,整体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上新水平,初步建立起具有新会农村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稳定,建设和谐农村。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廉政教育,推动廉政文化进农村。

一是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等教育。不断创新教育方式,增强教育实效。重点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学习讨论,做到村、组干部全覆盖。

二是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深入贯彻《新会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方案》,以“清廉乡风、文明村社”为主题,建设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广场、综合活动室、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文化场所,充分体现廉政文化的内容。结合民间艺术、地方戏曲等形式,广泛开展以廉政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人文环境。

(二)健全机构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

按照有领导机制、有责任机制、有管理机制、有约束机制、有考核机制的“五有”标准,全面进行查漏补缺,务必做到“九个统一”:统一牌子、统一班子、统一印章、统一办公、统一队伍、统一制度、统一平台、统一模式、统一对接,巩固“三资”规范管理成果。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街道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全面履行“三资”管理职能。“三资”管理办公室配备34人,办公室主任由街道纪工委书记兼任。各村委会要成立以村“两委”为主的“三资”规范管理工作小组,由村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组长。同时修订《街、村、组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职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

二是健全完善“三资”有关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全街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重点完善预决算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在资产、资源管理方面,重点完善资产、资源的清查制度、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公开竞价制度、招投标制度。

三是深化农村“三资”监管工作。在“五权”(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要将组账纳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整合土地流转中心、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处,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今后,凡集体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纳入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利用村务公开栏、资产交易平台、党廉信息平台和农村信息直通车等做好资产、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统一使用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租、出让)以及开发利用的规范合同文本,实行统一归档管理,并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监察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村、组“三资”的审计。每年进行一次“三资”规范管理风险排查,及时建立防控机制,逐步实现对集体“三资”的动态监管。

(三)健全规章制度,约束农村权力运行。

一是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的延伸,落实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一事一议”制度中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特别是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务监督机构。完善村干部任前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廉政承诺等制度,并逐步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严格执行村委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落实审计责任,严肃责任追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二是健全村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重点抓好公开栏和江门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规范党务、村务、财务的公开。突出公开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公益事业的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农村土地流转、“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使用情况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审计结果和群众关心关注的党内事务情况。对选择性公开、虚假公开甚至拒不公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追究责任等处理。

(四)加大惩处纠风力度,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案件。重点查处村、组干部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建设项目立项、集体资源承包和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谋取私利的案件,以及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等案件。要建立纠风暗访机制,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方法

以强化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为切入点,纵到底、横到边,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纠风并重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

(一)重视教育,转变作风。街道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重点要组织村组干部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进村活动。通过教育,营造尊廉崇洁的良好氛围,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以好的党风,促村风带民风的好转。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街道要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强化弱项,整体推进,提高实效。按省、市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5月份,所有行政村(社区)和村民小组要进行一次“三资”集中清查,全面查找问题,查漏补缺,查找隐患和风险点,并针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和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5月底前,全面实行我街道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九个统一”的目标。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廉政进村”活动职能部门任务分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廉政进村活动取得成效。

(三)善于总结,积极创新。要善于总结“廉政进村”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一些有效管用、适合当地农村管理要求的做法,要做好总结提高,上升为制度安排,构建长效机制。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解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积极创新工作制度、工作方法手段、工作思路,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街道党工委是关键,乡村是基础。街道已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小组,也相应调整了“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廉政进村”工作的领导。把“廉政进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要在政策、经费、人员上给予支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业务部门,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小组按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对“廉政进村”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所、法庭,要在“三资”办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形成合法程序,加大对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和合同纠纷的调处力度。检察室和派出所要加大力度,重点打击在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出让和开发利用承包中的欺行霸市行为;打击村官刻意规避管理监督,擅自处置集体“三资”,给集体和群众造成损失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维护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着力抓好落实。

(三)强化检查,务求实效。“廉政进村”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抓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廉政进村”的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的工作任务,抓好经常性检查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处理。

 

附件:会城街道“廉政进村”活动职能部门任务分工

 

 

中共会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会城“廉政进村”活动职能部门任务分工

 

“廉政进村”活动各项任务由街道纪工委统筹协调,检查督促,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廉政教育方面

(一)采取培训班、专家讲座、巡回宣讲、观看教育片、正反面典型教育等形式,着力抓好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重点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学习讨论和对照检查。街道每年组织村、组干部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纪工委、组织办、宣传文体办)

(二)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发挥廉政文化大宣教优势,将廉政文化的元素融入农村文化圈建设,丰富宣传载体,建设宣传阵地,大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宣传文体办、城镇建设和环保局)

二、深化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方面

(一)建立各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制度。(责任单位:纪工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制订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纪工委)

(二)结合全省开展的深化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对目前一些仍然权属不清的资产、资源进行清理,明确权属,建立台账。对“三资”规范管理进行风险排查。5月份完成。(责任单位: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纪工委、财政局)

(三)建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整合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处,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责任单位: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局、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

(四)成立农村经营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清理解决一批不按程序发包,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责任单位: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党政办、相关部门)

(五)将“三资”规范管理延伸到村小组,实行组账街管。5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六)建立一支农村审计队伍。(责任单位:监察审计办、财政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三、加强制度建设方面

(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的延伸,落实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纪工委)

(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局、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监察审计办)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民主决策制度。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四)抓好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规范和提高。探索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实行“点题公开”。(责任单位:纪工委、组织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财政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原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职能,对农村“三资”进行有效监管。(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六)实行村干部勤廉双述制度、村民询问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责任单位:纪工委、组织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

四、加大惩处和纠风工作力度方面

(一)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案件。(责任单位:纪工委、公安部门、检察室、法庭)

(二)结合全省“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在农村资产、资源发包中欺行霸市行为。(责任单位:公安部门、检察室、法庭)

(三)根据上级的部署开展违法违规用地和非法开采稀土矿专项清理工作;开展强农惠农资金补贴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开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项清理工作;开展农资打假、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专项清理工作。(分别由国土资源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局、工商部门牵头,纪工委、监察审计办等部门配合)

(四)建立纠风暗访机制,曝光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整改。(责任单位:纪工委)

以上各项任务所列责任单位,排第一位为牵头单位。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其他未列入任务的常规性工作,各部门要继续抓好落实。

 

 

财 经 管 理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实现增收节支,堵塞漏洞,防止和杜绝贪污浪费现象发生,控制多头开支,实行财经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决定,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政预决算

(一)镇财政预决算必须依法管理,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提高资金运转效率;既要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财政预决算职权,又要坚持重大财政经济事项由镇委、镇府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接受镇人大的监督。

(二)预决算程序。镇财政所每年年初提出上年度财政决算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方案,由党委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然后提请镇人大会议审议,镇政府严格执行人大会议批准的预算方案。调整预算必须报镇人大审批方能生效。

(三)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1)年度报告制度:镇政府严格按《组织法》、《预算法》每年向镇人大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2)季度分析制度:镇财政所每季度将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向镇领导主要成员报告;(3)月度报表制度:镇财政所每月将预算执行情况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二、预算资金的拨款

镇财政所每年根据镇人大通过的预算案,向各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按预算进度拨款。预备费的动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专项资金拨款

坚持合理、节约、有效使用和事前调查、事中监督、事后追踪原则。制定专项资金层级审批制度,即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财政所派出专人进行实地调查后加具意见,经主管领导、主管财政镇长审批后拨款。财政所按预算进度拨付专款到专户,要求用款单位实行专帐管理,接受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四、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镇属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支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并由财政所对各执收执罚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档案室管理制度

 

文书归档制度

 

一、办事处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各种形式的档案均须及时送街道档案室归档

二、归档工作,务须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稿本、份数以及每件文件的页数均须齐全完整。

三、按年度归档的档案,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一并归入复文年,没有复文的请示归人请示年;跨年度的规划归入针对的第一年;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归人会议开幕年;非诉讼案材料,归人结案年

四、卷内文件必须排列有序。一般按责任者一间题一时间排列,使同一文件的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稿件依次排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卷,结论、决定、判决性的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

五、卷内文件,应按排列顺序逐件逐页编所在页号或件号。

六、归档文件材料的卷皮、卷盒和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案卷目录等,必须符合档案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清楚。

七、归档案卷的标题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内容,一般应由卷内文件的负责者(即作者)、内容和名称等部分组成,对责任者简称的使用,要通俗易懂,保持一致。

 

档案利用制度

 

一、档案管理员必须明确服务方向、端正服务态度,积极、热情

二、查(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履行查(借)阅手续:

1、机关外来查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凭有关组织正式介绍信;

2、凡要求查(借)阅保密档案者,无论机关内、外,均须经有关领导人批准;

3、凡查(借)阅档案、资料者无论机关内外,均须办理查(借)阅手续;

4、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档案室使用,特殊需要借出者,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批准,限期(一般不超过一周)归还。

三、查(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为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而遵守查(借)阅规则:

1、在阅览室阅览;

2、不得在阅览室内抽烟、喧哗、随地吐痰和乱抛果皮、纸屑;

3、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圈点、划线;

4、不得拆迭、拆散、污损档案或资料;

5、不得将自己调阅的档案或资料转让他人阅览、使用;

6、不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档案或资料,不得用私人笔记本或非抄摘档案、资料专用纸摘抄档案和资料;

7、不经档案部门请示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摘抄档案或资料。

四、档案部门和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共同维护档案的真实性;须注意档案史料摘抄件投放使用的效率。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鉴定必须有组织地进行,要由本机关有关领导、专业人员和档案工作者组成鉴定小组,负责档案价值的鉴定。

二、要用历史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正确地分析和判定档案的价值。

三、必须根据国家标准的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分门类编制本机关各类《档案管期限表》,以指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四、档案价值鉴定须用直接鉴定法,逐件、逐张审查,从内容、来源、时间、文本、名称、外形特点、完整程度等因素,分析研究它的现实意义、历史意义和它在本机关,在全社会的作用,确保档案文件价值判定的准确性。

五、经鉴定可销毁的档案,应编造销毁清册,写出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区档案局审批后,派两人监督在指定地点销毁。

 

档案保管制度

 

一、收进、移出档案和资料,必须认真清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二、保管档案和资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卷皮和卷盒,并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三、档案资料库房必须坚固,必须装备门、铁窗和其他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鼠、防太阳光直射、防有害气体等防范设施。

四、随着气候变化,做好库房密闭、通风、温湿度调节,并适时进行除湿或除尘工作,以防档案霉变。

五、档案资料库房必须与档案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但要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六、库房专管人员进出库房,应随手关门上锁,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进人库房。

七、必须定期检查、清点库藏档案和资料,发现档案霉烂、褪变、破损或帐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因失职而损毁、丢失档案资料者,按档案法规严肃处理。

八、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所保管的档案和资料清点移交,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档案保密制度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法规,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保守国家机密。

二、查阅“涉密”档案和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则要求,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三、必须以档案的单份文件或卷(册)为单位划定密级,并适时解密以便利用。档案的密级划分和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办私事。确因工作需要时,须经领导审查批准,并指定专人保管。

五、建立定期清查和重大节日、假日突击清查档案文件制度,发现丢失、泄密现象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对造成损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保密法规严肃处理。

六、销毁保密档案文件,须按保密规定和销毁档案的工作程序进行。

 

 

机关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切实贯彻执行《档案法》及党和国家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文化和档案专业知识,提高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才能和科学技术水平,为本机关和全社会各项工作服务。

三、负责制订和贯彻执行本机关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四、及时做好本机关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检索、接待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

五、监督指导本机关内党、政、工、团、妇……等组织及其办事机构的文书、材料平时归卷工作。

六、对本机关所属立档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指定的档案馆移交档案和资料

 

            会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

 

 

 

会城街道义务教育

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城镇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实施城镇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统一划拨到会城街道各完、职中及中小学在农行开设的义务教育专户,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结算中心管理,按照“三权不变”的原则,实施会计核算、理财指导和财务监督。为进一步规范理财行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机制,结合会城街道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以实行“三权不变”的财务管理原则为基础,根据《会计法》、《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各中、小学的收支行为要专款专用,实行规范管理、厉行节约、自求结余。

二、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提高财务运行质量和效益,构建科学合理财务运转体系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财务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好预算。年度预算要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经财务监督小组同意后,上报会城街道中心小学、会城街道财政分局备案,由结算中心监督执行。

要科学编制预算,预算编制遵循“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又要尽量核实收入,要科学、全面地反映专项经费的收入状况。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在确保教学经费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支出。学校要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原则上要控制在公用经费支出总额比例的4%以下。

要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增强预算约束意识,严格按预算执行。坚持“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的原则,各学校预算一经上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事项的,须按程序上报会城街道中心小学、会城街道财政分局备案,由结算中心实施调整。

(一)、收入预算。

1、省、区财政义务教育补助款。学校根据学生人数,按标准测算学杂费收入,其中:课本费收入按小学50/学期/学生,中学按90/学期/学生的测算口径计算。

2、一补补助款。指省农村义务教育困难家庭子女补助款,按现行标准计算。

(二)、支出预算。

1、办公费,核算单位购买按财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如教师用书、文具、报刊、冲晒等;

2、印刷费,核算学校用纸张、油墨等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核算学校的律师咨询费、业务咨询费等支出;

4、手续费,核算学校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等支出;

5、水费,核算学校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核算学校的电费支出;

7、邮电费,核算学校的电话费、邮寄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8、交通费,核算学校公用车的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燃油费等支出;

9、差旅费,核算教师出差的旅费、餐费、宿费及杂费等支出;

10、维修(护)费,核算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及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如:各项器材维修、保养修缮、美化校园支出、电脑的硬件软件维护等;

11、租赁费,核算学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2、会议费,核算学校会议中规定开支的会议餐费、会议场地租用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杂费的支出;

13、培训费,核算学校的教师学习、培训费用支出;

14、招待费,核算学校的招待餐费、宿费支出;

15、专用材料费,核算学生用书、部籍等支出;

16、劳务费,核算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校外人员服务费、钟点工服务费、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7、工会经费,核算学校工会活动、工会慰问等开支;

18、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核算学校支付的教师活动费、保健药等支出;

19、办公设备购置,核算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费用;

20、专用设备购置,核算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费用,如学生用电脑等;

21、交通工具购置,核算学校购置交通工具费用支出;

22、大型修缮,核算学校大规模维修费用支出;

23、信息网络购置,核算学校建设信息工程费用支出;

24、其他资本性支出,核算学校其他资本支出;

25、一补补助款,核算省省农村义务教育困难家庭子女补助款支出。

三、收入管理。

1、学校要核实学生人数,上报中心小学,由中小学核定学生人数、标准汇总上报,确定各中小学学年的收入情况。

2、省、区财政义务教育补助款由区财政局下拨,收款应记“省、区财政义务教育补助款”收入科目,并设“中小学课本费”明细科目,按小学50/学期/学生,中学按90/学期/学生的计算口径登记。

3、一补补助款。为省农村义务教育困难家庭子女补助款,设“一补补助款”收入科目登记。

四、支出管理。

1、资金使用范围。按粤教财[2006]85号文规定,此项资金是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债务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在会计核算上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支出科目实施支出管理。

2、在支出管理中,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使用专项经费,除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以外,结算中心对无预算(月度计划)或超预算(月度计划)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3、支出的审批权限。

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实行校长负责制。支出的审批权限按《会城街道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4、学校发生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时,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按《江门市新会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学校不得将大额支出申报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5、学校发生大型修缮项目时,必须实行招投标。金额在3万元至50万元的,由会城街道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工程招投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报新会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区建设局招投标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

6、实施月度计划申请制度。各校应按预算制订月度计划,于每月25日前交次月的计划申请,中小学由中心小学审批,完、职中由区教育局审批。月度计划要报结算中心,为次月的支出提供依据,保证款项能于次月正常使用。

7、账务核对要及时。各学校报账员要注意做好日常账务登记,及时与结算中心核对,保证各校的资金金额准确。

五、固定资产管理。

1、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产生的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转账通知书由学校行政账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和管理。

2、具体管理按《会城街道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六、财务监督

1、学校应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2、学校要实行财务公开,每月公布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学校财务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财务管理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重点负责监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情况,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大额支出的报批等。

4、会城街道财政结算中心要根据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学校预算办理支出,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5、会城街道财政分局根据《会城街道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对学校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实施财政监督。对违反义务教育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学校及个人,要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会城街道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由会城街道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在执行中,与原会城教育系统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由201091日起执行。

 

 

 

新会区会城街道扶贫开发“双到”

工作督促检查制度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和《中共新会区委办公室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委办〔200967号)要求,切实把扶贫开发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督促检查制度。

一、督促检查重点

1、帮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按照要求每季度前往帮扶村、帮扶户调查了解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并开展帮扶工作。

2、各帮扶单位是否贯彻落实规定,定时到所驻村委会,以及深入贫困户中开展帮扶工作。

3、驻村工作组是否按照规定常驻村委会,是否按照规定认真指导、配合抓好帮扶村在发展经济、村班子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

4、帮扶干部是否深入帮扶贫困户中了解情况,帮助解决贫困户在生产、生活中遇的困难或问题。

5、扶贫开发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的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形式

督促检查采取半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经常性抽查相结合。主要通过听汇报、查看相关资料、到贫困户家中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督促检查要求

1、帮扶领导小组和驻村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各阶段进展情况,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收集、整理、归档。

2、对重要工作实行通报制。帮扶领导小组在全面掌握工作情况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促落实。对急需领导小组解决的问题,驻村工作组以专题汇报的形式向帮扶领导小组报告。

3、督促检查要严格按照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评办法的要求进行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挂扶责任人反馈。

4、驻村工作组要积极主动落实上级要求,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5、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加强与新会区扶贫办、区驻翁源县“协调组”和太坪村委会的沟通,共同配合做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

四、督促检查小组

帮扶太坪村督促检查工作由会城街道党工委书记林社攸牵头,会城街道办事处主任何国俊任组长,会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钟仕强负责具体督促检查事项。督促检查情况要及时、如实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负责,对不认真开展工作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要求其限期整改,督促检查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内容。

 

会城街道办事处

OO年一月二十二日

 

 

 

机 关 学 习 制 度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党委、政府学习中心组成员每月至少要集中学习一次。因特殊情况缺席的,应另行补课。

   二、各部门每月要组织学习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也可利用晚上时间。

   三、学习内容主要是有关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上级有关重要文件,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除统一组织集中学习外,要坚持自学,并做好读书笔记,讲求实效,不拘形式。

   五、学习要联系实际,写学习体会,并开展专题讨论和交流。

   六、每次学习都要认真考勤,作好记载,年终供考核参考。

    

 

 

机 关 廉 政 制 度

  

为了加强我街道机关廉政制度,保证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纪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秉公办事,不以权谋取经济利益

   1、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准敲诈勒索财物。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私分明,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的管理、使用规定,不准将公款公物用于私人开支或使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供个人使用的会员证、信用卡;不准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财物;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谋取私利。

   3、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不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的咨询服务机构收取不合理的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等。

   4、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事业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5、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二、勤俭办事,不挥霍浪费国家财产

  1.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礼品、礼金的规定,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级和业务相关单位、人员用公款赠送的礼品;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准对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

   2.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不准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食宿指标标准的接待;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无关活动的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借各种庆典名义铺张浪费。

   3.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不准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观光。

   4.机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活动中,应该勤俭办事,不准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三、自尊自重,不从事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1.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准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准以各种形式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不准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持有股票;不准参与倒卖出口许可证、配额等政府批文。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四、公道正派,不弄虚作假、任人唯亲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不准虚报工作成绩,瞒报工作问题;不准利用职权或采取虚假手段,为个人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准通过新闻媒介虚构、夸大自己的政绩和利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自己的声誉;不准隐瞒事实真相或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

   2.为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亲属工作;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为自己的亲属在招工、招生、录用、入伍、任职、安置、工资福利和出国出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不准为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着的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和包庇;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拒不执行回避制度。

   3.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公务员录用、任免程序办事,不准违反组织原则任人唯亲;不准推荐、任用有不廉洁行为的人;不准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

   五、严于律己,不谋取特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不准违反规定为个人超标准占房、购房、建房;不准用公款购买、修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用公款在个人住房中安装各种娱乐、健身设施;不准用公款在饭店、宾馆等场所租用住房;不准利用职权压价购买住房及为自己和子女、亲属购房或建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购房及建房。

   2.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用车的规定,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乘坐超标准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车辆;不准用贷款、集资款、救灾款、教育基金等专项基金购买小汽车;不准借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名义购买车辆;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号或安装警灯、警笛等专用设备标志,不对小汽车进行内部豪华改造;不准未经批准用公款或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六、知礼守法,不违反外事纪律

   1.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谋取私利,不准在国外、

境外注册公司;不准在国外、境外参股、参资;不准参与走私、贩

私和截汇、逃汇,不得虚报冒额外事活动经费。

   2.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出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不准违反规定办事或为他人办理出国出境证件;不准通过非法途径及手段获取、持有外国港、澳护照、身份证及其他出国境证件;不准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度假。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外事公务中不准违反规定进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明示或暗示外商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不准要求和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外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不准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国家、地区往返;不准涉足色情场所,不准购买、观看、索要和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七、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如违反本制度的,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机关请示汇报制度

  

为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上下左右的沟通,提高机关工作的整体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属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本部门(单位)解决和决定。超出职权范围或须向上级部门、主管领导报告的事项,必须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二、一般情况下,必须逐级请示或汇报工作,各办组工作人员向本部门正、副职负责人请示或汇报;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向本部门正、副职负责人请示或汇报;副职向正职请示或汇报;各部门正职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汇报;在部门正职出差、休假期间,副职可以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汇报。正常情况下,尽量避免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

三、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如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情况时;

(二)时间紧急却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时;

(三)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有要求向其直接请示或汇报时。

四、遇到下级请示或汇报工作,本权限不能解决、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逐级向上反映,直至所请示事项有明确的答复。

五、遇重大社会经济问题或其它具有保密必要的政治敏感性事件,向区以上机关或领导请示、汇报时,要征得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并严格遵循逐级请示、汇报的原则,避免产生某些负面影响。

六、遇到请示事项主管领导不甚明了的情况时,一般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主要领导请示,并接领导指示抓好落实。

七、如因请示、汇报不当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八、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答复解决。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答复。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转达。

 

 

 

机关请销假制度

 

建立健全请假、销假制度,是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病请假

   1、因病请假一个星期以上的须凭医院出具的证明,请病假一个星期内的应填写病假单,供年终考勤参考。请病假三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科员以下干部由分管的街道领导批准,班子成员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街道办主任批准。

   2、病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

   二、因事请假

   1、因事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存查,作为年终考勤的依据。班子成员请假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街道办主任批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批准;科员以下干部、职工请假三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

   三、探亲假和休假

   1、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人员,探亲和休假前应填好请假单,安排有关工作,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领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班子成员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街道办主任批准。

   2、探亲和休假人员必须按期返回,并向所在部门(单位)或分管领导销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给予报销探亲路费。

   四、结婚、晚婚、晚育假和产假、丧假

   按规定享受结婚、晚婚、晚育假和产假、丧假的干部、职工,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五、对违反请休假制度的处理

   干部、职工请假,如未经批准或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分,并扣发部分奖金。

 

 

 

 

机关上班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精简、高效、勤政、务实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考勤,作好记载,供年终岗位考核时参考。

   二、工作时间内不准干与公务无关的事情,无事不得串岗串室,不得聚众闲聊或吵闹喧哗。

   三、在离开工作岗位半小时以上及外出,应向部门(单位)领导或本部门(单位)的同志打招呼。

   四、保持机关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杂物、纸屑、随地吐痰。办公用具和文件资料用过后要及时整理,保持桌面整齐和清洁。

   五、开会时要准时到会,遵守会场纪律。会场内不得接打手提电话,传呼机应设置到振动状态。

   六、要服从工作安排,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禁拖拉推诿,马虎了事。

   七、对基层请示工作、提出问题要及时答复,认真办理,小事不超过一天,大事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情要作好记录,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

   八、对外来联系工作的同志要热情接待,耐心诚恳,有问即答,不得推诿刁难。

   九、对布置的每项工作要分级进行检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音。重大工作部署,主管领导要亲自抓。

   十、各部门(单位)要每半年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并定期检查落实。半年度、年度要认真总结,并提供书面报告。

   十一、每年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组织人事管理,保证机关组织人事工作民主、公正、公开、透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制度。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由组织办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并接受党工委书记和党群副书记的领导。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在组织人事问题上搞特殊化,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便利干扰组织人事工作。

   二、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实绩。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领导工作调动时,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借机提拔配偶及子女。领导离开原任职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干部人事问题。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下列情况必须由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

   1. 提拔、任用、调整股级以上干部;

   2. 机关及属下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调配;

   3. 干部、职工调入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调动;

   4. 机关、属下行政事业单位招考、聘用编制内工作人员;

   5. 各个层次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四、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的规定、程序提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工委不予讨论。今后凡招聘、调用干部(含属下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非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后报分管线领导初审,再向组织办提出申请;

   2.组织办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提出办理意见,送主管党群的副书记审查;

   3.由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坚持干部职务、职工调整由组织决定的原则,坚决刹住拉关系,走后门,伸手要官的恶劣风气。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搞个人封官许诺的也要严肃处理。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聘录用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一经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聘用工作人员,将责成辞退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干部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调配,对岗位的调整、职务的变动必须坚决服从,坚决克服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

   六、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党工委和组织办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职工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无论是谁泄露了干部人事机密,都要认真追查,作出严肃处理。

   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推行股级干部竞争上岗、专业人才公开招聘和选人用人推荐制、考察制、公示制等制度,逐步形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供制度保证。

   八、对列入公务员系列管理的干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对非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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